一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乘车: 1.不遵守汽车客运规章而不听劝告者。 2.精神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仍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。 3.恶性传染病患者。 二、乘车不能携带的物品: 1.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。 2.有可能损坏、污染车厢和有碍其它旅客安全的化学物品。 3.动物。 4.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。 5.尸体、尸骨。 6.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。 三、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: 1.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,最迟在开车后一小时内办理;开车一小时后,不办理退票。 2.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。 3.属客运经营者责任造成的退票,不收退票费。旅客退票,按下列规定计收退票费: 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,按票面额10%计收退票费,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,按票面额20%计收退票费,班车开车后1小时以内办理退票,按票面额50%计收退票费。
四、旅客可以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: 第一张全票(含残疾军人票)免收10千克,每一张儿童票免收5千克;体积不能超过0.02立方米,长度不能超过1.8米,超过规定的,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;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。
五、其它: 1.成人及身高超过1.4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。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.1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,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,需购买儿童票。身高1.1米至1.4米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,供给座位。 2.残疾军人凭民政部颁发的《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》购买半价优待票,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。 3.凡持有证明,执行防汛、抢险、救灾等紧急任务的人员以及新闻记者、革命残疾军人可优先购票。 4.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、车次,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限。旅客中途终止旅行,客票即行失效。旅客因疾病、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,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客票,退还未乘区段票款,免收退票费。 5.旅客持符合规定的客票,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检票乘车,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。 6.旅客遗失客票,应另行购票乘车。如事先申报,事后找到原客票,在商定时间内,经验证无讹,退还原票款,免收退票费。 7.旅客要求越站乘车,事先申明并经驾、乘人员同意,补收加乘区段票款。如不事先申明,其越乘区段按无票乘车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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